贵州人社局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贵州省省本级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4]267号
省本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贵州省省本级医疗保险工作自2003年启动以来,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制度运行平稳,保障功能日趋完善,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但是,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资总额的构成项目及发放方式产生了较大变化,各单位申报医疗保险缴费时,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不统一的问题日益突出,部分单位未将应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全部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导致省本级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偏低,减少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并将严重影响省本级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计算口径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20号)、《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2]111号)的有关规定,统一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之和。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电话费等。不纳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的是,独生子女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出差补助、误餐补助、住房公积金、增量补贴等。
二、规范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
(一)各单位要按规定如实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严格按照上述工资总额的计算项目执行,不应少报和瞒报,对省级行政单位(含参公单位)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省级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按季或年终发放的超绩效工资等按上年所发额度平均分摊12个月后,计入当年各月缴费基数。各单位因此增加的医疗保险缴费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渠道列支,并早作安排。
(二)各单位应在职工工资发生变动的次月,凭变动的有关手续到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工资变动申报。
(三)省社保局将开展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核查工作,各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告之本单位职工,接受监督。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的申报及缴纳工作,将列入社会保险稽核范围进行实地稽核,对存在瞒报、少报行为的参保单位,将依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并视其情节向社会公开。
(四)各单位应从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 州 省 财 政 厅
2014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