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人社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资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铁建办(轨道办、指挥部),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规划建设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农林水务局、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威宁县铁建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现将《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暂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铁路建设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农民工管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以农民工实名卡或者实名注册认证系统为载体,动态反映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记录、工资结算和支付、欠薪预警及诚信评价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本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实名制管理工作,在本行业内督促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建设实名制管理信息子系统,实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名制管理系统的数据共享。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在施工项目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实名卡或者网上实名注册认证将永久记录对应企业的用工信息和农民工个人的从业信息,动态记录农民工在贵州省范围内所有领域务工情况,具备农民工身份、工作考勤查询、工资支付等信息记录功能,农民工通过实名卡打卡或者在线网上认证进出工作现场。
实名卡由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专户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制作发放。使用网上注册认证方式的,由用人单位在线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企业户名和农民工个人户名。
第四条 实名卡或者网上认证系统包含农民工姓名、性别、政治面貌、民族、身份证号码、电子照片、学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工种、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考勤、工资支付等。
本省农民工使用社会保障卡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实名制电子信息卡增加实名卡的内容作为实名卡使用,外省农民工来黔务工首次申办实名卡,由施工单位向协议银行申办。
第五条 实名卡或者网上注册户名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转借、涂改,可在全省各类建设工地通用。施工项目农民工首次申办实名卡的,免交制卡工本费;遗失或损坏的,由施工企业或个人申报补办,并按规定交纳制卡工本费。
第六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相关制度,在每个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配备一名以上劳资专管员,在施工项目农民工进场前一日内,将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考勤等相关信息录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时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施工项目农民工务工信息,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 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区域安装实名卡刷卡或者网上注册认证设备,用于农民工的日常考勤和工作情况记录。刷卡和网上注册认证设备购置、信息收集与日常管理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费用列入安全措施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农民工出入施工区域必须刷卡或者网上认证考勤,刷卡或者网上认证考勤、工作量、工种、计酬标准等工作情况记录作为其工资发放和解决劳资纠纷的重要依据,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月通过农民工持有的实名卡或者网上注册认证系统发放工资。
第九条 农民工凭实名卡或者网上注册户名查询本人工作记录、工资发放等情况时,总承包企业及工程项目部、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排查,对总承包企业未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记录不良信息,并将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等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对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实行实名制管理的施工项目,视为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未实行实名制管理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行业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约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作为审核企业或者项目免缴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建设本行业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子系统,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农民工实名卡和网上注册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打造成企业、工人供需调配数据库。
第十四条 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出台后新开工的项目,应当遵照本制度执行;2016年1月17日以前开工至今未完工的项目,建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