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人社局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保函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现将《贵州省建设工程保函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保函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
2.工资保障金履约保函(样式)
2016年11月7日
附件1
贵州省建设工程保函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采用保函形式代替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工资保障金存储方式可采用现金存储,或在施工项目所在地设立经营网点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代替存储。我省省级金融机构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后,其所属金融机构均可在全省范围内承办保函业务。工资保障金保函样式见附件。
第四条 为确保保函的真实性、有效性,签订监管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系统对接,实现系统自动校对保函等功能。
第五条 按照《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黔府办发〔2014〕46号)规定,施工单位被记录为较严重失信等级和严重失信等级的,新开工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不得申请采用保函代替存储工资保障金,具体规定按照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贵州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采用保函代替存储工资保障金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要求,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及申请,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3日内出具同意采用保函代替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函,施工单位需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同意采用保函代替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函,到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签订监管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办理保函代替存储工资保障金。对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要求的施工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告知原因。
第七条 金融机构为施工单位的具体项目开具保函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在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建的保函信息平台上发布,供查阅验证,并由施工单位将保函报送至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对保函内容无误后,视同施工单位已存储工资保障金,并向施工单位出具《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障金证明书》。
第九条 保函有效期从应存储工资保障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60日止。
第十条 保函有效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动用保函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金融机构应当自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动用保函支付工资通知之时起2日内将资金划拨至指定账户,金融机构对保函未动用部分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施工单位应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于30日内将动用部分工资保障金采取现金形式补足至工资保障金专户。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0日后,可以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关于退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材料申请注销保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对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开具保函的金融机构出具注销保函的通知。金融机构需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注销通知后才能办理注销。
第十二条 保函有效期内,建设工程竣工后,非施工方原因,因故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自工程竣工1年后,可以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预存应存储工资保障金数额的20%至工资保障金专户,再按规定申请注销保函 ,工程竣工2年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返还余下部分。
第十三条 保函有效期内,施工单位中途退场的,应按照《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关于申请退还工资保障金规定提交材料,申请注销保函。
第十四条 保函即将到期,但施工单位建设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在保函到期前30日内重新出具保函或将保函授信部分的金额以现金形式补足至工资保障金专户,待工程竣工后,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及利息。
施工单位未在保函到期前30日内出具新的保函或以现金形式补足的,金融机构应视为施工单位违反保函协议,在保函到期前7日内将保函授信部分以现金形式转至工资保障金专户。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出台前存储的工资保障金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对有伪造、变造、更改保函行为的,应按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定责任。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工资保障金履约保函(样式)
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受益人全称)
鉴于 (施工单位)与 (业主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工程建设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履行需要,我行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的履约保函:
一、我行承诺,如果施工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务人员工资,及保函到期前30日工程未验收,且未出具新保函或以现金存储工资保障金时,我行将在收到贵方提交的书面索赔通知,以保函金额为限向贵方承担担保责任。
二、本保函不得转让,我行对除贵方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止。书面索赔通知和有关证明文件必须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行,否则我行在该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我行在收到受益人出具的保函失效的书面文件、保函超过有效期或我行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行失效,请将本保函退回承包人或我行注销。
五、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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