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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国家税务局 昌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征收津贴、责任奖等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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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昌都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昌都市国家税务局 昌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征收津贴、责任奖等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7-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昌都市国家税务局
昌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征收津贴、责任奖等管理的通知


  昌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征收津贴、责任奖等管理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7-7-4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税务征收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藏国税函[2012]201号)、《关于在全区税务系统实行责任奖的通知》(藏国税发[2004]72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税务系统税务征收津贴、责任奖等管理工作,激发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全面落实“严管善待,奖优惩劣”的要求,实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宗旨,结合工作实际,通知如下:
  一、税务征收津贴、责任奖等种类
  (一)税务征收津贴及月奖;
  (二)责任奖;
  (三)综合奖;
  (四)第十三月工资。
  二、实行范围
  税务征收津贴、责任奖等实行范围为在职全体干部职工。
  三、实行办法
  (一)税务征收津贴及月奖
  1.实行时间:按月。
  2.金额核定:在职正式干部职工税务征收津贴每人每月300元,月奖每人每月1000元。
  3.实行办法:根据人事部门提供的考勤情况进行核发。
  4.相关规定:
  (1)休假正常享受税务征收津贴及月奖;
  (2)病假、事假、产假按请假天数扣发税务征收津贴及月奖;
  (3)旷工取消当月税务征收津贴及月奖;
  (4)干部职工在攻读研究生期间月奖按80%计发;
  (5)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税务征收津贴按出勤天数计发,月奖按在职干部标准减半计发;
  (6)调离税务系统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税务征收津贴。
  (二)责任奖
  1.实行时间:按半年(或月)。
  2.金额核定:根据《关于在全区税务系统实行责任奖的通知》(藏国税发〔2004〕72号)文件规定按标准发放,二类地区提取责任奖的基数为2万元,具体比例如下:
  科员、普工、初级技术工人 10%
  副主任科员、中级技术工人 20%
  副科级(实职)、主任科员、高级技术工人 30%
  正科级(实职)、技师工人 40%
  副调研员 50%
  副处级(实职)、调研员 60%
  正处级(实职) 70%
  3.实行办法:根据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结果、工作业绩考评结果、行政处分、考勤情况计发。
  4.相关规定:
  (1)休假正常享受责任奖;
  (2)病、事假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扣发责任奖的25%,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扣发责任奖的50%,一年以上的全额扣发;
  (3)干部职工旷工3天(含3天)以内扣发责任奖的50%;干部职工旷工3天以上15天以内的,全额扣发当年责任奖;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
  (4)脱产学习、培训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扣发责任奖的50%,一年以上的全额扣发当年责任奖;
  (5)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责任奖按在职干部标准减半计发;
  (6)干部职工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受到通报批评(以正式文件为准)的扣发责任奖的50%;干部职工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或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全额扣发当年责任奖。
  (三)综合奖
  1.实行时间:按半年(或月)。
  2.金额核定:在职正式干部职工综合奖每人每年8000元。
  3.实行办法:综合奖分为出勤奖和贡献奖两部分。其中:60%作为出勤奖发放,40%作为贡献奖发放。
  4.相关规定:
  (1)休假正常享受综合奖;
  (2)病假、事假、产假按请假天数扣发综合奖中出勤奖部分(即:综合奖的60%),具体计算扣除奖金时,以240天为最高时限,将扣除标准量化到天数进行扣除;病假、事假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扣发综合奖中贡献奖部分(即:综合奖的40%)的50%,一年以上的全额扣发当年综合奖;
  (3)干部职工旷工3天(含3天)以内扣发综合奖的50%;干部职工旷工3天以上15天以内的,全额扣发当年综合奖;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
  (4)干部职工在攻读研究生期间综合奖按80%计发;
  (5)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综合奖按在职干部标准减半计发;
  (6)干部职工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不得享受综合奖中贡献奖部分(即:综合奖的40%)。
  (四)第十三个月工资
  1.实行时间:每年12月。
  2.金额核定:第十三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西藏特殊津贴、定额西藏特殊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按月住房补贴。
  3.实行办法:根据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结果计发。
  4.相关规定:
  (1)干部职工当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不享受第十三月工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2)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享受第十三月工资;
  (3)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人员,不进行考核,不享受第十三月工资;
  (4)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第十三月工资;
  (5)7月1日以后批准退休人员参加当年公务员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享受第十三月工资。
  四、其他规定
  (一)经组织指派脱产学习及攻读研究生的以学校出具的考勤记录和学习鉴定为依据,按照规定实行税务征收津贴、责任奖等;
  借调到区局、市局的干部以借调单位出具的考勤记录为依据实行税务征收津贴、责任奖等。
  (二)在计算税务征收津贴、责任奖等津贴时,干部职工请事假、病假、产假等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五、工作要求
  (一)在实行税务征收金津贴、责任奖等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落实好考勤制度。机关各部门每月的考勤表上必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公章后报人事科,局机关每月的考勤由人事科在通告栏内进行公示,各县国家税务局每月的考勤必须定期在各自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如在执行考勤工作中存在不按照规定办事,一经发现,将追究各部门、各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各县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科具体实施。
  七、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昌都地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类奖金、津贴发放办法》(昌国税发〔2013〕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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