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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3308 交给总公司的管理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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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2 12: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给总公司的管理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案例]130003308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综上,贵企业计提的手续费佣金实际发生后,准予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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