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投资收益的亏损企业如何弥补亏损?
[案例]13000277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因而企业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00万元,属于可弥补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