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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 鄂财预外发[2003]4号 湖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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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
文件编号: 鄂财预外发[2003]4号
文件名: 湖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 鄂财预外发[2003]4号 湖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鄂财预外发[2003]4号


  

  湖北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鄂财预外发[2003]4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15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必革委员会、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参照中央部门和单位的管理办法,现就加强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直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直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和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和发行费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未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省政府或者省财政厅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中央与省、省与市或县(市)分成管理或集中下级政府非税收入,上级部门也不得平调下级部门资金。
  按照国办发[2001]93号文件的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取消各部门、各单位收入过渡户。省属高校(含党校)的学费、住宿费、委培费和函大、夜大以及短训班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一律全额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罚没收入),一律全额上缴省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省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事业单位按规定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的管理,应按照财综[2003]29号文件中明确的对中央新闻单位广告收入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即:按规定收取的广告收入,在缴纳营业税后,70%上缴省级财政专户,30%留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广告公司,通过市场行为取得的广告收入,必须依法纳税,税后留用部分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加快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缴改革步伐
  按照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2003年省财政厅将对省直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进行改革,进一步规范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程序。省直部门和单位依据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收取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及时足额缴入省国库,作为省级预算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不得滞留部门和单位,更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省直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严格帐户管理,严禁私设帐户,逃避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省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预发[2002]93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部门和单位的银行帐户的清理、注销和规范管理工作,并将保留的帐户报省财政厅重新审核备案,要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健全票据管理体系,安装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执收执罚单位缴库收费项目软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省直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各项非税收入的征收工作,省财政厅将加大对政府非税收的管理力度,由有关职能机构负责监缴,省财政厅驻各地财政监督办事 处也要加强省驻各地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缴工作,确保省级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省级财政专户。
  三、强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省直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和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后,必须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省财政厅将根据省直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合理核定其支出,进一步细化预算支出的范围和项目,确保部门正常经费的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省直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规定的支出项目,安排和使用资金。
  四、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综发[2002]29号)的规定,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和财政部负责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省直各部门、单位需设立政府性基金的,必须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依据,统一由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省直部门和单位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审批;省直部门和单位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必须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还需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严禁省直各部门和单位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省直各部门要认真对照以上规定,对本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和政府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未按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立即取消;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
  五、严禁未经批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省直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的有关规定,严格区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收收费。省直部门和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以及省直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等规定开展各类强制性培训(包括面向社会和面向系统内部的培训)收取的培训费,不得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应依据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过去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现在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且体现市场经营服务特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程序报经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后,可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未经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自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更不得将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六、加强省直部门和单位内部财务核算与审计监督
  省直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各部门和单位的所有财务收支活动必须纳入本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各部门和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管理,并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分开核算。省直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强化内部财务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设置“帐外帐”严禁违规乱发各种奖金或津补贴。
  七、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和省审计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加强对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展开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收支两条线”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581号)、《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和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管理法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1998]26号)、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的处罚暂行规定》(鄂财综发[1998]12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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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财预外发[2003]4号  发表于 2021-1-21 10:02
鄂财预外发[2003]4号  发表于 2020-7-30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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