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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财税发[2012]7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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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财税发[2012]7号
文件名: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财税发[2012]7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8-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的通知
鄂财税发[2012]7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的通知
  鄂财税发[2012]7号
  全文有效
  2012.8.8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精神,我省纳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为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现印发《全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附件一:
  湖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户信息移交方案
  为做好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确保试点行业纳税人信息资料由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进行全面、及时、准确、完整地交接,特制定本方案。
  一、纳税人认定
  我省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认定,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核。遇有纳税人提出其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先行受理,报所在地县(市、区)地税机关商同级国税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国、地税机关意见不一致的,逐级上报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商省国税局研究确定。
  二、信息采集汇总
  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认定后,主管地税机关按有关要求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并根据纳税人所属类型(非定期定额户、定期定额户),逐户逐项填写《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基础信息表(表一)、(表二)》(见附件一、二),同时将汇总表格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税局负责审核汇总本辖区范围内所有营改增纳税人信息,并同时上报省地税局。
  三、传递方式
  (一)县区(含县级市、省直管市、林区)地税局采用同级传递模式,即县区地税局负责将审核汇总本县区范围内所有营改增纳税人信息,按本方案的要求传递给同级国税局。
  (二)城区市州国、地税机构不对称设置的,采用市州同级传递模式,即由不对称设置的地税机构负责将审核汇总本辖区内所有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上报市州地税局,由市州地税局传递给同级市州国税局。
  (三)信息传递同时采取纸质和电子方式进行。
  四、传递时间
  2012年8月20日前,各级地税机关应将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传递给当地同级国税机关。个别地区存在困难的,最迟不得超过8月31日。
  五、交接手续
  各级地税机关与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纳税人信息传递、交接时,应认真填写《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见附件三),详细登记传递时间、纳税人户数等情况,并由传递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六、工作要求
  营改增纳税人的认定和信息的采集、汇总、传递,是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全省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分工负责,保证试点行业纳税户信息移交工作的顺利开展。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营改增纳税人的审核认定工作;认真做好纳税人移交资料基础信息的填报、审核、汇总和移交工作,确保营改增纳税人数据全面、真实、准确,并按规定时间及时传递。对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二: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基础信息表(表二)
  附件三: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第一联)
  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第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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