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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人社发[2013]39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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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鄂人社发[2013]39号
文件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人社发[2013]39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9-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3]39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3]39号
  全文有效
  2013-9-9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监局、卫生局、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结合我省气候特点,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四、各级人社、安监、卫生、工会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各类媒体广泛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受理群众投诉,确保高温津贴标准得到有效落实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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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发【2013】39号文件  发表于 2021-6-15 14:35
鄂人社发[2013]39号  发表于 2021-5-11 15:14
鄂人社发[2013]39号  发表于 2021-2-8 14:05
鄂人社2013年39号文  发表于 2021-1-25 11:04
鄂人社发〔2013〕39号文件  发表于 2020-9-27 17:56
鄂人社发〔2013〕39  发表于 2020-9-1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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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人社发[2013]39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总工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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