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社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30号
渝文备〔2015〕2927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重庆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277号)要求,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工作,经征求上述部门意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般诊疗费适用范围
一般诊疗费适用于在实施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在收治门(急)诊病人时收取(不包括住院病人)。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商卫生、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确定后的名单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一般诊疗费支付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患者共同承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门(急)诊病人每人次每疗程8元标准支付、患者按照每次每疗程1元标准(可用现金或个人账户)支付。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收9元一般诊疗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均不承担费用。
(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的对象必须是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现的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原收费项目费用、不按疗程和分解就诊人次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一般诊疗费不占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报销份额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份额。
(五)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控制下的据实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月将发生的参保人员一般诊疗费汇总,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先按80%的比例拨付,其余部分年底根据预算总额结合协议执行及考核情况进行清算拨付。累计拨付额达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预算总额80%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拨付,其余20%在年底根据协议执行及考核情况进行清算拨付。
三、一般诊疗费管理
(一)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预算管理。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近3年(今年可再考虑1-6月)门(急)诊工作服务量、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人次,在考虑正常增长情况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预算,超过总额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额预算情况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支付和管理要求,及时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合并收费项目,增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结算模块。
(三)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协议内容,加强一般诊疗费支付管理,将一般诊疗项目执行情况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确保该项政策落到实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