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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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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厦国税所〔1994〕1号 |
文件名: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所〔1994〕1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市开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4-09-2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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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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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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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厦门市开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厦国税所〔1994〕1号
全文有效
1994-09-20
各直属局,县、区局,对外税务分局
根据厦府[1997]综178号文转发《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及《福建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要求,就是厦门市开征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征收,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均应缴纳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三、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征收标准.按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消费税总税额的2.5%,增值税、营业税总税额的5%征收。
四、纳费人在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纳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企业缴纳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入“销售税金及附加(或营业税及附加)科目.
五、凡未达到厦税政一[l994]004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不需缴纳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
六、对因特殊困难需临时减免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税种分别向征收的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减免。
七、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基础设施建设附如费,
按日处以应缴额2‰的滞纳金,对于少缴、不缴基础设施附加费的除令其补交应征额外,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滞纳金、罚款由单位自有资金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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