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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交通局 厦国税发〔1995〕16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厦门市经营土、沙、石、砖、瓦及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和税收管理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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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交通局
文件编号: 厦国税发〔1995〕16号
文件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交通局 厦国税发〔1995〕16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厦门市经营土、沙、石、砖、瓦及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和税收管理的联合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4-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交通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厦门市经营土、沙、石、砖、瓦及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和税收管理的联合通知
国税发〔1995〕16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交通局关于加强厦门市经营土、沙、石、砖、瓦及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和税收管理的联合通知
  厦国税发〔1995〕16号
  全文有效
  1995-04-03
  各水路运输业户、土、沙、石、磅、瓦场经营者,建筑施工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水路运输土、沙、石、砖、瓦场行业管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运输价格政案和税收政策,保护经营者和建筑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票据管理的监督作用,为我市经营土、沙、石、砖、瓦场夏水路运输市场提供一个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环境,根据现行税收和交通法律法观,对我市经营土、沙、石、砖、瓦场及水路运输的行业管理和税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岛内)经营土、沙、石、砖、瓦场和营业性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承包、租赁、转让者)即沿海岸线设立沙场、石场、砖场、瓦场、土场等的经营者应到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的派出机构领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由厦门市永路运输管理处核发《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今年五月一日前仍未办理许可证的,文通部门及税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拒不办理许可证者,将予以取缔。、
  二、从事土、沙、石、砖、瓦场及水路运输的经营者,均应使用“厦门市土、沙、石、砖、瓦水路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其它票据进行业务站算.、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购买从水路运输土、沙、石、砖、瓦等地材的,均须以“厦门市土、沙、石、砖、瓦水路运输专用发票”作为合法记帐凭证对其它票据,施工单位财务部门应予以退回,不予结算。
  三、本着归口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发挥部门问的配合协调;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就经营土沙、石、砖、瓦场及永路运输税收工作委托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负责专厢发票的销售和开具,并代征增值税,对水路运输代征营业税。
  四、规费和税收征收办法:
  1、征收办法:运费和商品自身价值按核定的比例,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规费。
  2、税费征收率:
  (1)纯永路运费收入征收:营业税3%,规费率1%
  (2)商品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6%,规费率1%
  3、商品自身价值与运费部分曲比例核定:
  土的运费占开票额的9 0%。
  沙的运费占开票额的8 0%。
  石的运费占开票额的6 0%。
  砖、瓦的运费占开票额的3 0%。
  五、未经交通、税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代开、代办土、沙、石、砖、瓦场及水路运输服务有关的票据业务。,
  六、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经查实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给予处罚;交通运输主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七、以上未列举的其它应税建材项目,仍按现行新税制规定征收税款。
  八、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四月十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略)
  1、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派出机构(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地址:东渡路5 5号外贸冷冻厂大门北侧第二门面:电话:6012912
  2、“厦门市土、沙、石、砖、瓦水路运输专用发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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