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98
  • Tax100会员 28031
查看: 656|回复: 0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榕地税政三[1997]29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89
2020-7-21 12: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榕地税政三[1997]29号
文件名: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榕地税政三[1997]29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榕地税政三[1997]29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榕地税政三[1997]29号
  全文有效
  近接部分基层局反映有关地方税和附加费征收问题,经请示省地方税务局,现予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单位(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等各项地方税费。
  1.对跨县、市或跨省经营的企业在提供劳务所在地交纳了营业税、各项地方税和附加费后,回机构所在地不再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
  2.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对建安总承包人),在扣缴营业税时,应一并代扣代缴其应交的其他各项地方税和附加费。
  3.非独立核算外国企业在华办事处等常设机构,按“经费支出法”换算征收营业税后,应一并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和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
  4.境外企业(或机构)提供特许权在境内使用,由境内企业向其支付使用费的,在扣缴营业税款时,应一并代扣代缴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和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
  5.外籍个人(居住在境外)在境内购买房屋后出租,承租人代为缴纳营业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后,还应代扣代缴基础建设设施建设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费和市区防洪工程维护费。
  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三[1995]2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预征土地增值税,以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土地增值税予征问题的通知》(榕地税政三[1996]75号)规定可按4%预征率预征,此规定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以上批复,希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七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