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闽地税征[1997]2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征[1997]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7-01-22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7]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7]2号
全文有效
1997.01.22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中介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构成共同偷税的,其偷税数额的认定以他们共同偷税的总额为准。
二、劳务报酬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执行,即收入额在4000元以下的扣除费用800元后计税,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扣除20%费用后计税。
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总额扣除规定的费用标准后计税;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收入,应分别按其收入额扣除规定的费用标准后计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