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74
  • Tax100会员 28021
查看: 588|回复: 0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流〔1997〕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89
2020-7-21 12: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国税流〔1997〕3号
文件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流〔1997〕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流〔1997〕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流〔1997〕3号
  全文有效
  1997-02-28
  各直属局、分局、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国家税务局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饮食店、餐馆(厅)、酒家(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并入营业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对于其附设门。市部的、外卖点等xi-外销售货物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税。
  二、对于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囟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电梯销售并安装的混合销售行为仍按照国家税图论总局关于混合销售业务的征规定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