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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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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闽国税征[1997]1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征[1997]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泉州市肖厝国家税务局等发票监制章和发票代码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7-03-0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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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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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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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泉州市肖厝国家税务局等发票监制章和发票代码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7]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新近成立的泉州市肖厝国家税务局、漳州市龙文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其印制普通发票所使用的发票监制章名称和发票代码明确规定如下:一、泉州市肖厝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中间部分称“闽泉州市肖厝”;发票代码为78.二、漳州市龙文区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中间部分称“闽漳州市龙文区”;发票代码为50.希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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