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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 榕政综[1997]第108号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税外收费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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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2: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榕政综[1997]第108号文
文件名: 福州市人民政府 榕政综[1997]第108号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税外收费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税外收费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的通知
榕政综[1997]第108号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税外收费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的通知
  榕政综[1997]第108号文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巩固我市清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工作成果,进一步增强收费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实行“一个窗口”征收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福州市收费局,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市收费局办公场所设在市土地管理局旧办公大楼,1997年5月15日正式挂牌办公。收费局开办费和办公费用由市财政局核拨。
  二、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的征收办法,市直法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都要派出熟悉财会及本部门业务、服务意识和纪律性强的工作人员,并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明白卡”,集中到市土地局旧办公大楼,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执收工作,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开具“收费通知书”,被收费人凭通知书向收费局计划会计处交费。市城市合作银行在收费局设专柜负责收缴资金,并代办托收业务,方便缴费。
  三、市直有关收费单位必须接受市收费局对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代收的收费项目,必须是经省级以上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杜绝非法项目“搭车”收费和其他乱收费行为,以及借口情况特殊不执行市物委、财政局、收费局公布的收费项目。对上述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予以严厉查处。
  四、凡关系到只有收费才能发放证照、审验、年检等事宜,发证和年检盖章经办人员应到收费局联合办公,当场操作。严禁出现借口不收费也不办理手续、不发证、不盖章等现象。
  五、市收费局税外收费使用《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其他票据一律无效。市收费局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收费局人员要实行挂牌上岗,对上门缴费的单位和个人要热情、礼貌,认真细致解答有关收费问题,并积极采取有效便民措施。
  涉外收费实行“一个窗口”收费,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加强廉政建设,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并结合转变机关工作作风,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积极配合、支持、协助做好“一个窗口”收费的各项工作,推进收费制度的改革。今后要在进一步加大治理乱收费力度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收费制度改革工作经验,积极稳妥地在各类对象、各种收费上全部推行“一个窗口”收费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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