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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所〔1997〕3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驻厦中属勘察设计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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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国税所〔1997〕32号
文件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所〔1997〕3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驻厦中属勘察设计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驻厦中属勘察设计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所〔1997〕3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驻厦中属勘察设计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所〔1997〕32号
  全文有效
  1997-08-12
  直属二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驻厦中属勘察设计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现对其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财务方面较为健全的17家驻厦中属勘察设计企业(名单见附件1),从1997年1月1日起,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它税收政策规定,按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取消以前的带征率,征收办法。其余勘察设计企业,考虑其财务独立性较弱,运作难度较大。1997年仍按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限其天1998年前建立完整簿,从1998年起按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改按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17家驻厦中属勘察设计企业的管理费列支,1997年暂按以下办法执行:在本文件下发前,与总院有签定上缴管理费的标准或数额的企业,应干7月底前将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直属二局税政科审核,年终汇算时按其审核后核定数与其实际上缴数孰低原则列支,即实际上缴数大干核定数时,按核定数列支;实际上缴数小于核定数时,按实际上缴数列支。本文件下发前未与总院签定管理费缴纳协议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职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177号)的规定执行对从1998年起按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九家企业(名单见附件2),其管理费的列支办法也按国税发[1996]177号文规定执行。
  附件1:1997年按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17家勘察设计企业名单
  1、化工部第二勘察设计院厦门分院
  2、化工部第六勘察设计院厦门分院
  3、交通部第三勘察设计院厦门分院
  4、交通部第一航务工程局厦门公司
  5、核工业华南工程勘察院厦门分院
  6、林业部林产设计院厦门分院
  7、兵器北方勘察研究院厦门分院
  8、煤矿部西安设计院厦门分院
  9、铁道部第一勘察设计院厦门分院
  10、铁道部工程承包公司
  11、电力工业部华东勘察设计院厦门分院
  12、兵器工业部第五设计院厦门分院
  13、治金部建筑研究院厦门分院
  14、航空工业部第三设计院厦门分院
  15、轻工部上海规划院厦门分院
  16;中建东北设计院厦门分院
  17、厦门中建东北建设监理事务所
  附件2:1998年起按税法征收企业所得税9家勘察设计企业名单
  1、 机械工业部第一设计院厦门分院
  2、 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院厦门分院
  3、 机械工业部第二勘察院厦门分院
  4、 机械工业部第七院厦门分院
  5、 机械工业部第八院厦门分院
  6、 交通部第四勘察设计院厦门分院
  7、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厦门分院
  8、 铁道部第二勘察设计院厦门分院
  9、 中建纱北设计 院厦门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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