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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征[1997]3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直征企业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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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2: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征[1997]36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征[1997]3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直征企业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1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直征企业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征[1997]3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直征企业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征[1997]36号
  全文有效
  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直征大厂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闽国税直业[1997]38号)收悉。鉴于你局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在外地的福建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平造纸厂、延星电力公司、南平西芹纸厂、青州纸厂、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明钢铁厂、三明化工总厂、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化纤化工厂、水口水力发电厂实行直接管征,为加强普通发票使用管理,经研究,上述直征企业所使用的普通发票同意由你局统一在省局定点印刷厂家印制并统一发放,请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做好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衔接事宜,认真办理原购用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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