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7]8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7]81号
全文有效
1997.12.30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暂按每月800元以内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