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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8]2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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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流[1998]29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8]2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3-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2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2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V3.0)从4月1日起正式进入具体实施应用阶段。为了保证推行工作顺利进行,搞好各项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防伪税控系统计算机交叉稽核工作外,原《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承担的工作改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或税务征收机关)负责,包括下达推行通知、专用发票发售、抵扣联认证、企业退回的“金税卡”和“税控IC卡”的保管注销、数据的收集汇总录入等工作。
  二、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将辖区内上报的《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和《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录入计算机后,在每月20日前通过计算机网络或软盘报地市级税务机关。
  三、税务征收机关在每月纳税申报后7日内,将《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及百万元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
  上报给县区级税务机关。
  四、对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相对集中的分局(或中心所),县区级税务机关可以授权委托其代为发行和管理,但要避免工作脱节产生漏洞。
  五、经税务机关识伪系统认证无误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应按省局制定的《增值税稽核工作制度》的要求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在符合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条件下,方可作为企业扣税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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