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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榕国税发[1998]118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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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榕国税发[1998]118号
文件名: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榕国税发[1998]118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8]118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国税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8]11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4月1日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闽国税流[1997]06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市局《关于增值纳税一般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榕国税流[1997]216号)文规定,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类别的划分:各类别的划分标准、确定与调整,以市局榕国税流[1997]216号文规定执行(省局规定所称“A、B、C”类别代号,我局相应称为“Ⅰ、Ⅱ、Ⅲ”类)。
  二、类别的管理:根据省局分类管理通知精神,在市局原分类管理办法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一)对Ⅰ类企业,必须列册上报市局并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具体跟踪管理制度,可以比照市局榕国税发[1997]484号文规定进行管理。
  (二)对Ⅱ、Ⅲ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以上年实际销售额确定)的商贸Ⅲ类企业仍实行“平衡法”综合监控外,一律按省局规定,实行“进项税额限额抵扣”办法,县市局所辖商贸Ⅱ类企业,可一并实行“进项税额限额抵扣”办法。具体如下:
  1.凡实行“进项税额限额抵扣”办法的纳税人,当月应交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1)当月应抵扣进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净额+上月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税额+当月准予抵扣期韧存货已征税款
  (2)当月限额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比率附后)
  (3)当月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①若“当月应抵扣进项税额”≤“当月限额抵扣进项税额”,按当月应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交增值税,即:
  当月应纳增值税=当月销项税额-当月应抵扣进项税额
  ②若“当月应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结转为留抵税额,其超出当月“限额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结转为留抵税额,待下期继续抵扣,即:
  当月应交增值税=当月销项税额-当月限额抵扣进项税额。
  结转下期留抵税额=当月应抵扣进项税额-当月限额抵扣进项税额
  2.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的确定:
  (1)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一律由市局统一规定,各地不得擅自更改。享受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按附表所列“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折算的税负超出原税负的,可按原税负换算“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注:为了同一换算口径,应将原税负折算成不含税价税负率后确定,参考公式为: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1-[原税负×(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其它行业或产品限额抵扣比率需要调低的,可由各县级局确定,报市局备案,需要调高的,工业企业调高幅度在10%以内的,由县级局确定,报市局备案,超出10%的,报市局审批,业企业一律由市局审批。
  (2)同时兼营不同行业(或产品类别)的企业,以当月主营行业(或产品类别)确定“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主营行业(或产品类别)指当月销售额中占比例最大的行业(或产品类别),无法确定主营行业(或产品类别)的,按其经营行业(或产品类别)中最低一档“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计算。
  3.各地税务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实行进项税额限额抵扣办法的纳税人征税情况的监管,特别是进项凭证取得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发现取得虚假凭证抵扣税额的,或匿报销售收入或有虚开、代开专用发票行为的,除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外,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1995]015号及其相关规定,报经县级局批准,取消其偷税年度内一定时期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其取消抵扣资格所调增的应交增值税税额,可先行抵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经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留抵税额后,其余额再补交入库。
  4.要严格按省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终检查结算工作的通知》(闽国税流[1997]074号)和市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检查结算工作的通知搞好年终结算工作,逐户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结算及资格年审表》。对结算中发现问题,要按上述文件规定处理,经结算后确认的留抵税额可转次年继续抵扣。享受超税负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实行“进项税额限额抵扣”办法而比正常计算办法多返还的超税负税额,经结算后,其多返还部分应先冲减留抵税额。
  5.个别企业经营规模大,财务健全,按销售实耗法测算税负正常,且列入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或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可集中层报市局批准,调整限额比率或不实行限额抵扣办法。
  三、各地应按市局榕国税流[1997]216号及其相关规定,搞好对97年税负畸低纳税人年审和整改工作。
  四、对商业经营满一年,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文规定,原则上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为了稳步搞好这部分纳税人取消清理工作,对纳税人年平均税负,批发在2%以上、批零兼营在3%以上、且帐证健全的,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纳税人上年度未达上述标准,但经自行整改并补交税款后能达到上述标准的,也可予以保留资格,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一律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榕国税流[1996]37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平衡法控管企业,其最低增值率相应调整为:商业批发6%、商业零售18%、批零兼营12%,专营水泥、钢材、汽车、摩托车、空调、电脑、石油、液化气、彩电、VCD影碟机为3%。
  六、以上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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