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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政[1998]23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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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财税政[1998]23号
文件名: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财税政[1998]23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23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23号
  全文有效
  经省政府批准,自1998年4月1日起,对按规定发给,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所谓项目的各类补贴、津贴,每人每月定额扣除标准在原150元基础上提高到300元,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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