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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发〔1998〕01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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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发〔1998〕017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发〔1998〕01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发〔1998〕01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发〔1998〕017号
  全文有效
  1998-04-30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福建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办法》(闽国税进[1997]023号,以下简称《操作办法》)执行以来,为生产企业(含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出口货物顺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部份生产企业术按规定申报、征退税管理部门工作衔接不畅、“免、抵、退”税情况的汇总上报不及时等问题。为了解决当前“免、抵、退”税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促进生产企业扩大出口具有重要作用,同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将直接减少税收收入。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加强生产企业出门货物的税收管理,把出口货物“免、抵”税款的审核、审批工作与组织税收收入工作放在同等的位置对待,严防骗免、骗抵、骗退现象发生,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保证“免、抵、退”税办法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明确分工,加强审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日常管征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各基层征收机关,应严格要求企业按《操作办法》的规定准确计算,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免税、抵扣由县级税务机关(或相当于县级税务机关的国税征收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单位”)审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按季汇总,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必须附齐有关单证资料),涉及退税时,由征收单位审核后,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批,并办理退税手续;不涉及退税时,由征收单位分别在当年9月份和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将生产企业第一、二季度和第三、四季度汇总填报的《申报表》及出口单资料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凡未按规定申报,其出口货物一律不得免、抵,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征税:
  应纳税款=内销销项税款+外销销项税款-全部进项税款
  外销销项税款=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及时提供出口单据已免、抵的税款可按年度清算,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仍不能提供出口单据的,已免、抵的税款应予补回。缺出口单证应补回的“免、抵”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缺出口单证应补回已“免、抵”税款=缺出口单证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2×退税率
  三、及时、准确上报“免、抵、退”税情况。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由县级税务机关于月后20日内向地市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统计表》,并抄送同级计财部门;地市出口退税机关于月后25日内汇总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并抄送同级计财部门。福州八县的“免、抵”税情况,由福州市国税局流转税处和外税处汇总上报。省局外税分局所辖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情况立接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汇总上报。
  四、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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