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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征〔1998〕19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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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2: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国税征〔1998〕19号
文件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征〔1998〕19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7-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知
厦国税征〔1998〕19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的通知
  厦国税征〔1998〕19号
  全文有效
  1998-07-24
  各直属局、区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开票行为,减少国家积款流失,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启用新版定额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厦门市(含同安、集美、杏林区、海沧投资区)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商业经营且实行“定期定额”税款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从事修理修配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定期定额”户)。
  二、定额发票的版面、式样。
  根据纳税人经营和税务管征的需要,定额发票分壹千元、五百元、二百元、一百元、五十元、二十元、壹拾元版等七种,另与定额发票配套使用十元以下的限额填写式发票,也同时启用。定额发票的式样为:单张二联竖撕式,即左边为存根(记帐)联,右边为发票(客户)
  联,每本五十份,纸质为税务防伪专用纸,并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三、定额发票的申请、领购办法以及税款征收,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定额发票的使用、管理和违章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五、定额发票与其他各类的统一发票,均作为收付款凭证,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把拒开和拒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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