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620
  • Tax100会员 33112
查看: 803|回复: 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8]8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89
2020-7-21 12: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流[1998]82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8]8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8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8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5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通知:
  一、对98年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甲、乙类的卷烟,有关地市国税局可根据总局国税函[1998]524号第一条第二点要求,对该类卷烟初步核定计税价格,于10月20日前报省国税局平衡。
  二、对98年确定的丙类卷烟,有关地市主管税务机关应迅速派员对其计税价格进行初审,于10月20日前报省国税局核定。
  三、各有关地区应将本地卷烟企业生产的卷烟按附表要求填列,于10月20日前报省局。
  附件:卷烟企业情况调查表(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