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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8]8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莆田市木材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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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2: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流[1998]89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8]8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莆田市木材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10-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莆田市木材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8]8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莆田市木材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8]89号
  全文有效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甫国税政[1998]41号请示悉。关于甫田市木材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认定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3号通知精神,经审查,同意对莆田市木材公司认定为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对其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销售的木片产品增值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对其向个体及其他单位收购的木片,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为加强管理,对该公司销售木片先按50%的比例予以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但销售自产木片低于上述比例的,应按实际销售自产木片办理“即征即退”结算手续,补回多退的税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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