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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8]10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航空油料福建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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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1 12: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流[1998]109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流[1998]10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航空油料福建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1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航空油料福建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8]10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航空油料福建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8]109号
  全文有效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榕国税流[1998]414号请示悉。关于中国航空油料福建分公司由经营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的,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我们意见,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下达以前,同意你局按有关文件规定对福建油料分公司予以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下达后,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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