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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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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厦地税政二[1998]1号 |
文件名: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政二[1998]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即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8-12-3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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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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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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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即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8]1号
全文有效
1.岛外基层局可在市局确定的带(征率基础上的30%幅度内予以调整定率并报市局备案。岛内各基层局一律按本文附表规定的定率执行,不得自行变更。
2.纳税人应按不同项目的收人进行申报)对于纳税人不能划分项目的收入,其经营项目的收入一律按从高适用带征率征收。
3.本通知从1998年2月1日起执行(指税款所属时间),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通知执行。
另:企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一表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商业行业(项目)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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