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闽国税所[1999]4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所[1999]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邮电多经企业上交的调剂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9-01-18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邮电多经企业上交的调剂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9]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市要求对邮电多经企业上交省邮电管理局的调剂基金能否税前列支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该调剂基金系省邮电管理局自行制定、以赞助形式在营业外列支的项目(见附件),按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列支。各地邮电多经企业已在所得税前列支该调剂基金的,应就地调整补税。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查补入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