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439
  • Tax100会员 28001
查看: 548|回复: 0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政一[1999]1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8075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075
2020-7-21 12: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地税政一[1999]18号
文件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政一[1999]1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9]1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9]18号
  全文有效
  1999-02-14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各地在贯彻执行营业税法规政策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省税管一科科长会议研究讨论,对这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资金投入分利征税问题
  我省境内单位或个人将资金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以资金投资名义,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固定收益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委托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
  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的行为,应以其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以委托方的名义办理立项及相关手续;
  2、受托方与委托方不发生土地使用权、产权的转移;
  3、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4、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不以受托方名义办理建安工程结算。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代建行为,对委托方应以其收入全额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房屋开发企业补偿搬迁房屋征税问题
  房屋开发企业无偿或以较优惠价格归还给搬迁户的住房,应按规定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其营业额为安置房的价格,具体金额根据《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包含重置价和补差价。对超面积部分应按市场价征收营业税。
  四、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建筑安装企业采取预收备料款或预收工程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备料款式预收工程款的当天。
  建筑安装企业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务未办理工程结算的,应按工程进度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五、保险公司的查勘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