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转发《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9]1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转发《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9]17号
全文有效
1999年3月4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粮油销售货款回到企业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立的“4012粮油企业基本存款”帐户和“4013粮油调销回笼资金存款”帐户后,农业发展银行首先应当保障支付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纳税款。凡预提粮油收储企业应纳税款时,一律通过特种转帐贷方传票转入“404粮油企业财务资金存款”科目,下设“粮油收储企业应纳税款专户”核算,然后,以企业应纳税收缴款书作转帐借方传票,通过本专户出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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