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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发〔2002〕4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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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国税发〔2002〕4号
文件名: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国税发〔2002〕4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2〕4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2〕4号
  全文有效
  2001-02-07
  各直属局、区局:
  关于内、外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问题,市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职责规范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厦国税外[2000]15号文)、《关于规范内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先征后退管理的通知》(厦国税发[2001]218号文),但这两个文件主要是规范出口退税方面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清算、计划统计等管理问题。我局CTAIS全面上线后,由于“免、抵、退”税是内外销捆在一起计算、征退一体化的,出口“免、抵、退”税在征收、管理等环节的征管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现就内、外资企业的“免、抵、退”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表的填制
  从2002年1月1日起“免、抵、退”企业纳税申报时,一律以CTAIS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作为正式申报及CTAIS软件录入的凭证,同时企业每月应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附件一)随同其它资料报送其主管管理局、区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主要对应关系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第2行的“应税货物”小计对应附表的第7行的“内销收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第8行的“免税货物”包含附表第8、9行的“来料加工、间接出口”等免税项目,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机外操作、按月人工计算,填列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第12行进项税额转出“免税货物用”;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第10行“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对应附表的第10行的“本期进项税额发生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第9行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应列明细于附表第1–5行;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第16行和附表第14行的“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计算公式是: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FOB价*(征税率-退税率)-可抵虚拟进项税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第23行“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对应附表第15行“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根据财税字 [1997]50号文的有关规定,企业上一季度的出口应退税额(含应退未退税额),应申报在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第23行“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二、出口“免、抵、退”税企业的责任
  1、从2002年1月1日起,企业到申报大厅申报纳税时一律启用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2、从2002年1月1日起,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每月应向管理一局、管理二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岛外各区局报送经征收局(科)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同时附加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3、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审核评税结果通知书》后,应在当月作帐务调整,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4、以前企业到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如果按“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口径申报的,在2002年1月份申报纳税时,企业应将以前年度的事项按“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的口径调整申报。
  三、税务机关的职责分工和管理内容
  1、征收环节。各征收局(分局、科)负责接收出口“免、抵、退”税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及CTAIS有关数据的录入。
  2、管理一局、管理二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岛外区局负责其管征的出口“免、抵、退”税企业的审核评税工作,根据企业报送的资料,负责企业纳税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审核,主要审
  核内容:
  (1)企业有来料加工、间接出口等免税项目的,其分摊进项是否正确计算、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进料加工企业出口征退税率不一致的货物,虚拟进项税额申报是否正确;
  (3)企业出口征退税率不一致的货物,“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申报是否正确;
  (4) 企业上一季度的出口应退税额,是否申报在下一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第23行“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5)其它审核事项
  管理一局、管理二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岛外区局每月应根据企业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以及其他资料,及时对企业出口“免、抵、退”税有关事项进行审核评税,发出《审核评税结果通知书》。
  3、直属管理局(含外税局)、岛外各区局应对以前按“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口径申报的企业进行专项清算,检查企业是否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调整申报,补交税款。
  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市局下发的《关于印发CTAIS推广准备和运行中有关问题解答(八)的通知》(厦国税发[2001]27号文)废止。
  本通知应印发、告知于各相关纳税人。各直属局、区局要及时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申报表,同时对税务干部进行相关培训。
  附: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附 表(附件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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