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54
  • Tax100会员 33471
查看: 686|回复: 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5〕13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89
2020-7-21 11: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国税函〔2005〕130号
文件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闽国税函〔2005〕13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13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130号
  全文有效
  2005-04-06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按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函[2004]373号)要求组织好普通发票的换版工作。
  二、彻底清查辖区内各级税务机关普通发票库存情况,对未做处理的旧版普通发票进行登记造册,并按规定组织销毁。
  三、认真检查本辖区内纳税人的新版普通发票使用情况,核对纳税人普通发票领购记录,发现有未到税务机关核销旧版发票的,应立即通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核销旧票,并落实到位。
  四、有关清理检查情况请各设区市于4月2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五、省局将视各地的清理检查情况安排抽查,并对不按《通知》精神执行的单位进行通报,直接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