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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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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闽地税函[2005]187号 |
文件名: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闽地税函[2005]18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地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5-10-17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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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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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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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地点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5]187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0月17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外出经营时,经营地的地税机关也要求其缴纳印花税,造成纳税人重复纳税问题。对此,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明确规定前,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企业外出经营时,应出具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印花税核定通知书》;对不能出具《印花税核定通知书》或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可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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