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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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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
文件编号: |
停止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房地产契税专用交款书缴交契税 |
文件名: |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停止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房地产契税专用交款书缴交契税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03-3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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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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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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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的通知
停止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房地产 契税专用交款书缴交 契税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停止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房地产契税专用交款书缴交契税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30日
各商业银行: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责划转的通知》(闽政文[2009]394号)文件精神,自2009年3月1日起,我市契税征收管理职责划转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为做好契税征管衔接工作,对于2009年3月1日以前由市财政局受理纳税申报但尚未缴纳契税的有关事项,市财政局与市地税局于3月18日联合在《厦门日报》向社会进行公告,凡持有财政部门开具的“房地产契税专用交款书”尚未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务必于2009年3月底前将契税缴纳入库;如未能在2009年3月底以前缴纳契税的,可持财政部门开具的“房地产契税专用交款书”和契税纳税申报相关资料到地税局各契税征收大厅重新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手续。请各商业银行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从4月1日起,请各商业银行停止办理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房地产契税专用交款书”缴交契税,及时通知各商业网点,并帮助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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