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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政三[1989]351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记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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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9 11: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闽税政三[1989]351号
文件名: 福建省税务局 闽税政三[1989]351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记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9-04-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记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1989]351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记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税凭证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1989]35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纳税人书立、领受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其应纳印花税按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公布的外汇买入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对记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 税凭证,采取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的,可按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汇缴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入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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