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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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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7-17 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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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南开税务
标题: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要点解析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NjEwNzE0MQ==&mid=2247489753&idx=2&sn=c3be5f32145f42e5c1528ae59004fa25&chksm=f9ad2633cedaaf2539488ce5ff78b4f2cc427e6e7cc18ff0dc565af5cc26428ace5bb047368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17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20 09:31 编辑
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增值税减免政策。政策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仅可以享受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还可以享受复工复业减征、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进而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20年底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即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转登记政策),在办理转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关键点:
1、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
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需要满足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具体是指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提示:
转登记政策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均可以办理转登记。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例如,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填报申请。
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
提示:
表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附件。
3、申请期限。
本次延续的转登记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即在上述期间内,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办理转登记手续。
4、转登记次数。
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今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需要注意,今年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有1次,也就是说今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今年不能够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发票的开具。
转登记纳税人在发票开具方面的特殊情况处理:
(1)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期间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6、转登记前后的衔接。
纳税人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然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示:
(1)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2)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也就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形成多缴税款的,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调整后形成少缴税款的,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3)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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