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31
  • Tax100会员 33478
查看: 575|回复: 0

从《民法典》说开去(三)——遗产继承中的“税”事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0819
2020-7-17 12: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芜湖税务
标题: 从《民法典》说开去(三)——遗产继承中的“税”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jgyMjgzMA==&mid=2652943364&idx=2&sn=4e3a5687d9a81c38c02bdf343d321624&chksm=bd377e458a40f753fbd6a771bc662053eb2e033368841f4e557c8db1e6a00ab651f3465c2b4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16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0 10:04 编辑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月28日经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共7编,126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基本民事关系。税法,规范税收征纳关系。民法与税法是两部规范不同关系的法律,但又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民法典时代,税小皖又来讲童话故事啦!

宝贵的财富


  
故事启示——遗产继承中的“税”事

  ★ 继承遗产时,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Tip:如果继承房屋的,对于不同情形,在各税种上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举个“栗子”:A拥有房产2套,儿子B是唯一法定继承人。A曾立遗嘱,去世后将其中1套赠与好友C。则B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A的房屋,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契税和个人所得税。C受遗赠的房屋需缴纳契税,但免征增值税,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A欠缴税款80万元,B应以所得房产实际价值60万为限清偿A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欠缴税款超过B所得房产价值的20万,由C在其受遗赠的财产价值内清偿。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税法及相关规定:
  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第一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小伙伴们,民法典与税法是我们的宝贵财富,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是每一个人的义务。

来源:安徽税务
727_1594959494686.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