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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消费市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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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6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消费市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5-10-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消费市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消费市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5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15-10-21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严格发票开具管理,整顿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防范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范围及重点
  专项整治活动治理范围为全市2014年以来发票开具情况,涉及违法问题较多或有重大涉税问题的,依法追溯检查。
  专项整治的重点环节: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虽开具发票,但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提供假发票或非本单位领用的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专项整治的行业:除市政府确定整治的餐饮消费领域、住宿消费领域、交通消费领域、旅游消费领域、文化娱乐消费领域和购物消费领域外,对房地产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电信业、邮政业、教育、体育、居民服务业及其它服务业一并纳入专项整治。对上述行业中社会反映较集中的餐饮、物业公司、快递公司、停车场经营单位、房地产中介机构、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美容机构和健身机构等,不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问题列入整治重点。
  二、专项整治方式
  一是相关纳税人自查自纠。本通告下发后相关纳税人应当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特别是由此涉及到未依法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二是社会共同协作整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将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向社会各界做好发票有关政策的宣传,广泛告知发票开具要求、真伪识别方式等,同时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进行举报,兑现举报查处奖励,曝光典型案例,发动社会力量共同治理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三是重点整治。在做好社会发动的基础上,青岛市各级税务
  部门将按照市政府专项整治消费市场工作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所辖纳税人发票开具及社会举报情况,有计划地选择部分纳税人列入重点专项整治检查。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税收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三、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本次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专项整治工作与全市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安排相同,为2015年10月至2016年10月,为期一年。具体如下: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11月30日前)。自本通告下发之日开始至2015年11月30日,纳税人应当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特别对涉及到未依法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二)重点整治阶段(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青岛市各级税务部门将按照市政府专项整治消费市场工作部署,有计划地选择部分纳税人列入重点专项整治检查。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欢迎广大消费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话、信函、12366纳税服务热线、青岛国、地税网站以及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向税务机关举报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特别提醒消费者举报时应提供能证明实际消费的收据或其他消费付款凭据,以便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
  发票举报受理电话:(0532)12366--1(国税),(0532)12366—2(地税)。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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