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增加税负退还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6]258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我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已做了相应的调整。为了加强对涉外企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改后起税负退还营业税的具体政策规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增加税负处理问题的通知》(吉政发[1994]10号)精神,现就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征营业税后增加税负退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增加税负退还企业的范围
可享受增加税负退还营业税的企业,是指1993年12月31日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退还税款的期限
1993年12月31目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后增加的税负,由企业报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多缴纳的税款。
“批准的经营期限”是指组织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时经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所说“5年”具体是指从难从严1994年1月1日起至于1998年12月31日止。
三、退还税款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计算的应缴纳的税款的部分。
退还税款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退还营业税税部=当期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按工商统一税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四、办理退还税款的具体程序及要求
1、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见附件一),并同时附营业税完税凭证其印件、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开业复印文件及应退还年度会计报表。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全部资料后,要派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报送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核。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应于年度终了后50日内将审核意见汇总上报省局审批。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退税手续。
3、对个别营业额较大、年度一次性退税金额较多,资金周转确有实际困难的企业,需按季或半年预退税额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经省局批推后,可按当年计划缴纳税额计算确定或按上年实际税额计算确定,办理预退税款,年终清算,多退少补。
4、办理增加税负退税,要严格坚持“先征后退”的原则,有关办理退税具体手续,请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执行。对欠缴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办理退税,也不允许以欠税抵顶应退税款。
5、各级地税机关要将办理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退税情况,建立台帐(见附表2)认真登记,以备检查。
6、省局每年对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超税负退还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违反国家及省政府关于营业税负退还规定,造成多退税款的,除追回已退还的税款外,还将追纠有关当事者的责任。对采取弄做假等手段,骗取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应享受的优惠政策。
附件: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
2、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超税负返还台帐(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