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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闽人发〔1999〕150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接收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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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1001/t20100111_908935.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闽人发〔1999〕150号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闽人发〔1999〕150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接收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印发《福建省接收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1999〕150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各大中专学校:
  现将《福建省接收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二日
  
  
  福建省接收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及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或接收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普通大中专院校国家任务招收的具有中专学历以上的毕业生,电大、职大、成大院校国家任务招收的具有普通中专学历以上的普通班毕业生和国家部委所属科研单位国家任务招收的毕业研究生。
  第四条 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尊重人才,爱惜人才,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做到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三)引导毕业生面向生产第一线和农村基层就业,鼓励毕业生到艰苦地区、行业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工作。
   (四)完善双选机制,推进人才市场化配置,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择业和择人环境。
  第五条 提倡毕业生多种形式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自办企业和从事第三产业。
  

  第二章 公开需求信息
  
  第六条 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应公开需求信息,需求信息要真实、有效,具体要求如下:
   (一)机关的需求信息,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公开。
   (二)事业、企业单位的需求信息,应在当年年初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需求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所需专业、学历、人数,具体安排单位及岗位、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条件的可公开有关待遇等情况。
   (三)用人单位上报需求信息,应填写《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表》,并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第七条 当年新增需求信息的,应按第六条的规定公开。报送虚假信息的,按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确定接收对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如下方式确定接收对象:
   (一)企、事业单位通过双向选择或公开考试、考核的方式。
   (二)机关通过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开考试、考核的方式。
  第九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应公开、透明。学生应如实提供本人学业、奖惩、参加社会实践等情况。学校出具的有关毕业生情况材料应客观、详实。用人单位应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拟接收的人数、条件以及岗位安排等情况。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大中专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和《全省性人才交流审批办法》,举办多形式、多层次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信息咨询和信息交流活动,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向选择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对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实行结构管理,控制大专学历以下低层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就业。对企业接收毕业生适当放宽专业、学历和生源地限制。严格控制外省籍大专学历以下低层次毕业生和长线专业毕业生到我省就业。
  第十二条 对优秀毕业生和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予以优先推荐就业,各用人单位应予以优先接收。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国家需要向用人单位或下一级政府人事部门下达一定的指令性接收任务,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第四章 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三条 毕业生接收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接收的,填写《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审批表》(以下简称《就业审批表》),附推荐表原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二)机关接收的,凭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录用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填写《就业审批表》,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三)非国有企业单位接收的,填写《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以下简称《就业登记表》),附推荐表原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四)用人单位确定接收对象后应及时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接收手续,凭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或审核意见向学校发接收函(附政府人事部门意见),并通知毕业生。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后一年内因特殊原因,可调整就业单位。
  申请调整就业单位应填写《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审批表》(以下简称《调整就业单位审批表》)按如下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一)跨省调整、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之间调整,地市县属单位调整到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的,报省人事厅审批。
   (二)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调整到市地县属单位及市地县属单位之间调整的,报现接收单位所在地统计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用人单位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调整手续后,凭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意见向原接收单位发接收函(附政府人事部门意见),并通知学生。
  第十五条 属以下情形的调整,应严格控制:
   (一)从国有企业及非国有单位到事业单位;
   (二)市地级以下单位到省属及中央在闽单位;
   (三)从经济欠发达地区到经济发达地区或大中城市;
   (四)从艰苦行业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调整到其他单位;
   (五)委培生、定向生、实践生不到协议、定向单位就业的。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单位应根据相应政府人事部门的审批意见,及时(未毕业的待毕业后)将毕业生的档案等材料转递到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县市所属单位,转相应县市人事局)。
  
第五章 报到、落户

  

  第十七条 毕业前落实接收单位的,省属和部属院校毕业生由省人事厅签发《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通知书》(以下简称《就业通知书》),市地属院校毕业生由市地人事局签发《就业通知书》。毕业后落实接收单位或调整接收单位的,凡省属或中央在闽单位接收的,由省人事厅发给《就业通知书》或《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调整工作通知书》(以下简称《调整工作通知书》),凡市地县单位接收的,由所在地人事局发给《就业通知书》或《调整工作通知书》。省外院校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的,也按此办法发给《就业通知书》。
  第十八条 毕业生凭《就业通知书》或《调整工作通知书》办理如下手续:
   (一)到用人单位报到。
   (二)迁出户粮关系,直接到接收单位所在地落户。
   (三)办理工资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就业通知书》或《调整工作通知书》由用人单位归入个人档案,作为毕业生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管理的凭证。
  第二十条 待就业的非师范类毕业生,省属和部属院校毕业的,由省人事厅发给《福建省普通大中专院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待就业证明》(以下简称《待就业证明》),市地属院校毕业的,由市地人事局发给《待就业证明》。省外院校毕业生由省人事厅或生源所在地市地政府人事部门发给《待就业证明》。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凭《待就业证明》办理如下手续:
   (一)到家庭所在地市人事局报到。
   (二)到家庭所在地落户。
   (三)落实接收单位后,凭本证核发《就业通知书》,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省内院校毕业生,毕业后落实接收单位的,发给《就业通知书》时,收回《待就业证明》;发给《调整工作通知书》时,收回《就业通知书》。省外院校毕业生发给《就业通知书》或《待就业证明》时,收回派遣报到证。
  第二十三条 1999年以前待就业毕业生,落实接收单位的或仍待就业的按本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办理。发给《就业通知书》或《待就业证明》时,收回派遣报到证。
  第二十四条 毕业时未就业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其档案关系可暂留学、转回家庭所在地县市人事局或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户粮关系迁转等有关手续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99]7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粮迁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省人事厅、公安厅、粮食厅闽人发[1999]149号《关于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粮迁移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时,应对毕业生的资料进行审核,查验毕业证书,必要时查看招生花名册和毕业生档案。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时,应认真核对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或《调整工作通知书》),发现问题及时与政府人事部门联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就业通知书》、《调整工作通知书》和《待就业证明》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就业通知书》和《调整工作通知书》分别加盖省人事厅就业通知书核发章和省人事厅调整工作通知书核发章,由省人事厅或市地人事局签发。
  第二十七条 《就业通知书》、《调整工作通知书》和《待就业证明》在本省辖区内使用,到外省就业的使用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报到证》。
  第二十八条 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应征入伍、退伍或专业回地方就业,可按本暂行办法办理就业手续,并享受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同等待遇,在部队服役时间计算连续工龄。部队院校毕业生到地方就业的,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严禁向毕业生收取不合理费用,如城市增容费、上岗押金、教育补偿费、落户费、改派费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公开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费。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相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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