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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河南人社局 豫人社办函〔2018〕283号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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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henan.gov.cn/sitegroup/root/html/ff8080815a54dbc0015a55166852019d/da1726b0f2ce4fbeab1498708309bd65.html
发文单位: 河南人社局
文件编号: 豫人社办函〔2018〕283号
文件名: 河南人社局 豫人社办函〔2018〕283号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人社局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的通知
豫人社办函〔2018〕283号


  各劳务派遣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促进劳务派遣事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123号)要求,经厅领导同意,决定集中对省厅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时间
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经省厅许可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备案的各类劳务派遣单位。
时间:2018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地点: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服务大厅3号窗口(农业南路与祥盛街交叉口向东150米路北中原出版传媒集团二楼西)
二、方式及内容
年度报告核验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年度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须按要求如实提交书面材料,并接受实地核查。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登记表》(附件1),及办公服务场所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附件2)(核验劳务派遣单位与所有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与被派遣劳动者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每个用工单位提供4份),核验2017年1月或12月份派遣员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支付原始凭据等);
3、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劳务派遣单位专职经营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3)(核验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审验个人社保权益清单原件);
三、有关要求
(一)劳务派遣单位要按要求提供材料,本通知要求的附件1、2、3要装订成册并发电子版至邮箱(附件可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下载)。许可机关建立年度报告档案,核验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同时作为延续行政许可的主要参考。
(二)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许可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指正、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处罚:
1.超许可范围经营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2.被投诉未处理完结的;
3.办公场所、注册资金、法人和专职人员等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规定或未按照规定向许可机关申请变更的;
4.未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
5.长期(6个月以上)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
6.年度核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许可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布年度报告核验结果,并及时向注册登记机构通报情况。
联系人:崔富成
联系电话:0371—69690082 69690320
电子邮箱:hnrslwpq@163.com
附件:1、劳务派遣年度报告登记表.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3劳务派遣单位专职经营管理人员信息统计表.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10月 6日






劳务派遣年度报告登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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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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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专职经营管理人员信息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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