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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注意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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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注意事项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2-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注意事项的通告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注意事项的通告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2.01.20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和范围
  纳税人在2011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各项所得不含免税所得和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二、 纳税申报内容
  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所得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 劳务报酬所得;
  (五) 稿酬所得;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 财产租赁所得;
  (八) 财产转让所得;
  (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十) 偶然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三、 纳税申报的地点
  纳税申报地点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具体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 纳税申报的期限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五、 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填写规范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如果首次申报还应填写《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上述表格,纳税人可从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zscs.gov.cn)免费下载,以A4纸张横向打印填写。
  (二)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回乡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从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已经缴纳税款的,应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或证明。
  (四)如果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协议或合同),凡不能提供的,不得受理其代为办理的自行申报。委托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被委托人为个人的,应同时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其他事项:需补缴税款的纳税人,根据计算的税款金额补缴税款;对需要退税的纳税人,应根据税务机关退税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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