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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0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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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74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103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0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9-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4]1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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