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财法[2003]30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元,靖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各省.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