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社局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和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公安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精神和省人事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3]56号),我省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从2003年6月1日起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为妥善做好省属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接转和户口迁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事业单位从外单位聘用在职的工作人员,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应向聘用人员原所在单位(或其人事档案关系代理机构)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省属事业单位聘用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含未建立人事档案的人员),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组通字[1991]1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福建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闽委组[1996]通字062号)规定建档。聘用单位凭政府人事部门同意招聘方案的函复(或同意聘用的批复)及政府人事部门签章的《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建立聘用工作人员的档案工资并确定其工资待遇,同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办理各类保险。
二、聘用工作人员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凭政府人事部门签章的《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原件及《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按原规定到聘用地的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户口准迁证(子女随迁的,需随带《居民户口簿》),迁出、迁入地公安机关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三、省属事业单位从省外、海外引进的人才或以考核方式调入的人员,户籍迁移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或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闽人发[2001]41号《关于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毕业生使用就业报到证户粮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就业(调整)手续和户口迁移手续。
五、各级人事、公安、劳动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共同认真负责地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式样)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公安厅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福 建 省 省 属 事 业 单 位 补 充 工 作 人 员 花 名 册
| 聘用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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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部门(章):
| 登记机关(章):
| 时间: 年 月 日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毕业院校及专业
| 学历
| 职称(技术等级)
| 原工作单位
| 聘期(起止年月)
| 合同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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