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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餐补不是午餐补,稍不留神就要交错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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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7-15 07: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15 10:20 编辑

有一些朋友留言让再说说误餐补助的相关问题,其实误餐补助咋税收法规中有明确的定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为什么专门出文件将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列为不征税收入,其实细想一下,这两项所得有共同点,都是因公(出差、远离单位工作)发生的,都是对个人发生的费用的补偿,都和任职受雇无直接关联,而是和事项(出差、异地工作)相关。所以不构成任职受雇所得,不征个税就合情合理。
那我们企业日常工作中还有一项费用,午餐费,这个午餐费又如何处理?是否交个税呢?
大家先和老师一来看看看几个工作中比较常见的事项
1.公司有职工食堂,中午为职工免费提供一顿午餐
2.公司没有职工食堂,但是让外面的餐馆每天中午统一送餐,公司和餐厅月结
3.公司没有提供午餐,但是给每个职工300块的补助,和工资一块发放。
4.公司在郊区有个工地,每天都有人员去办事,对于不能回公司的人员,公司按次统计后给予一定补助。
以上问题都是涉及职工中午就餐的问题,也是非常务实的问题,老师相信大家都能遇到。
如果什么都没有,这种单位还待着干嘛呢?
站在企业角度,这些都是支出,支出就要记账,也会涉税,所以今天老师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这些实务会计上怎么核算?税务上怎么处理?
会计核算我们要找会计上的核算依据,税务处理我们要按照税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不能按照税务规定来做账,也不能按照会计要求来交税,这就是核心思想。
会计核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及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

1、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均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管理核算。

2、同时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所以,按照此文件的核心思想,在会计核算方面,我们对上述实践中情况进行分别处理。

第1、2种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均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进行核算;
第3种直接作为工资进行核算。
第4种实质并不是午餐补,而是误餐补助。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倒是觉得可以直接并入费用核算,因为像误餐补助这种一般都是和出差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我们通常可以直接计入差旅费核算。日常会计核算中,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即对因异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响正常就餐时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发放给职工的的误餐补助实属于差旅费的核算内容,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并在其中规范误餐标准,以此来发放合理的误餐费。
当然也有和出差无关的,比如本身就是某个工地常驻,其实也有计入按补贴计入工资核算,个人觉得也不无道理。
税务处理
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食堂费用、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是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畴,可以按照工资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

那么第1、2种情况的扣除没有问题,但是切记,需要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有食堂的,食堂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取得合规票据,没有食堂以外包方式的,是否取得合规票据,这些都是扣除的要件,如果没有可能导致纳税调整风险。
对于第3是否能够按照工资来进行税前扣除?
其实这个问题也非常明确,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这些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补贴,会计核算计入了工资,也符合企业工资管理制度,并依法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按照规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第4种合理的费用实质是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报销的费用,它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企业具备规范的财务制度,按制度执行的可以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
不管是公司自办食堂支出,还是集体用餐统一结算,由于是员工整体享受,难以分割的非现金福利,所以并不需要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其实目前这块并没有文件直接规定,但是实际征管中基本也没对此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行口径其实主要都是参照了总局的答疑。
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接受在线提问中回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的某季度视频解读会上也有口径回答,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就餐费用由公司按月与餐厅结算,并不向职工支付就餐补助,结算费用原则不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第1、2这种一般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第3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对第4这种属于误餐补助这种,企业建立误餐补助标准和补助制度,规范补助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先税务机关表明误餐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
为防止误餐补助的费用支出在税务稽查中产生税收风险而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应当制定误餐补助发放的制度和标准,结合具体情况,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向员工发放误餐补助以及误餐补助的金额标准,并以误餐补助发放记录表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对于超过标准发放的误餐补助以及税务机关认定不合理发放的误餐补助,应当并入员工工资、薪金,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在税务实践中,很多地方财政部门在90年代制定了误餐补助,补助标准很低,一直没有调整,无论是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基本都很少执行这个政策。因此,这部分误餐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目前鲜有执行。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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