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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释义(九)
第九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本条释义
本条是对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营业的规定。
本次修订,将原条例中“应当单独核算”改为“应当分别核算”。
纳税人在实际经营中,某些项目依照《营业税税目税率表》需要征收营业税,某些项目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某些项目依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享受减征营业税待遇。本条规定意味着,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其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具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在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外,有免税项目;
二是在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外,有减税项目;
三是在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外,既有免税项目又有减税项目。
无论上述三种情形哪一种情形出现,纳税人都应将免税、减税项目与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分别核算。
为督促纳税人将免税、减税项目分别核算,本条沿袭原规定,即,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而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本次修订将“应当单独核算”改为“应当分别核算”,主要是考虑营业税在实际征管中,对如何认定“应当缴纳营业税的项目”与免税、减税项目单独核算较为困难。为方便纳税人,增加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本次修订将“应当单独核算”改为“应当分别核算”,也即只要“分别核算”即可。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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