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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福建人社局 关于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各种生活补贴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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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fujian.gov.cn/zw/zxwj/bbmwj/200906/t20090629_4733762.htm
发文单位: 福建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福建人社局 关于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各种生活补贴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人社局
关于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和各种生活补贴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委组织部、老干局,各地、市、县(区)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0年3月1日起,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和各项生活补贴,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文下发前基本离休费低于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一律比照机关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是按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办法(简称“机关办法”,见附表1、2)套改和增加离休费(含工改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调整工资标准等增加的离休费,下同)。
二、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今后其正常增加离休费、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生活补贴等,均比照机关办法执行。
三、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原已享受的各类生活补贴费,凡高于机关的,可按原单位标准执行,低于机关的比照机关标准执行。
四、根据闽劳办〔1997〕34号文规定,今后企业离休干部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退休老工人,正常调整离休费和增加生活补贴等,均比照当地机关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企业调整离休费和增加生活补贴的有关政策规定,也不再另行发文。
五、所增经费,事业单位仍按现行渠道解决,企业单位按闽劳办〔1997〕34号文的规定解决。
六、审批办法。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改按机关办法套改和增加离休费的审批手续,由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附:1、贯彻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离退(职)休人员增加离退(职)休费审批表
2、贯彻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套改审批表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省委老干部局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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